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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3章 塞上留牍(2 / 2)

”

,寺中收簿写的是“护夹封内未启”

。

前一句记出关动作,后一句记到门所见;录事没有挑一句覆盖另一句,只在旁边注明二者所记时点不同。

三份校记接下来各归原处。

大理寺的一份封入边联来源夹,只回答原物从何处起递、何时进寺;北衙的一份进入四项回文会交夹,只回答地方交出与京中收门;清案处的一份附在跨署勾稽页后,留下另外两处号和地方留存状态。

清案书吏只添了一行交叉索引,没有另立总证号。

索引列明三处持有者和地方副录未调的状态,原件仍各归原门。

午后申末,三处收讫回条重新送到清案值房。

它们的格式并不相同:大理寺用案物房回条,北衙用收文院入格条,清案处则在原勾稽页后押了一行。

霍行简逐一核过,没有要求重抄成同式。

同式看着整齐,却容易让人忘记三处各负什么责任。

清案处随后拟了一张对外状态纸。

沈照檀能看到的只有三句话:雁回关已收十一月初九会交回联;地方完整认证副录仍在原柜,未调;京中大理寺、北衙与清案三处新收复到校记,各循原号存放。

状态纸没有附地方副录,也没有给她三份校记的抄本。

她个人所持的限定节录仍只是个人获准知悉范围,不能拿来代替关署留底。

北衙主事问这三份校记有何用。

霍行简只道:“它们不替原物验真,只固定地方留底和京中三处收门。”

清案收文吏核回条时,发现大理寺那份只写外匣到门,北衙那份却写四项分号,便提议在对外状态纸上概称“三处均收原件”

。

霍行简把“原件”

二字划去:清案只收复到校记,大理寺有边联原匣,北衙有四项回文,地方完整认证副录仍在关署。

三处可互查号码,不等于三处各握同一件东西。

收文吏照各处实收重写,才送往谢府。

酉初,三份回条各自归门。

驿卒临走前替关署询问地方副录是否送京,萧承彻在回文上写“仍留原柜”

,霍行简随即落押。

日后确需使用,再沿本次回文申请限栏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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